原创:从国外进口“旧衣服”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论如何理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发布时间】2020-06-10 07:49:25 【阅读数】

从国外进口“旧衣服”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论如何理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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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4月间,翁某才(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招募被告人魏某、翁某和简某、刘某、庄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从境外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衣物进境销售。翁某才经人介绍,又与被告人张某联系,约定使用张某实际负责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的A船厂码头卸货。翁某才指使简某、刘某、庄某1等人驾驶台湾籍“新德发”轮从韩国釜山港装载旧衣物后出发,未经许可,私自靠泊A船厂码头卸货。旧衣物卸下后即从陆路被运往广东省陆丰市销售。被告人魏某负责在码头指挥卸货、联系陆路运输等;被告人翁某负责支付船员工资、修船费、码头使用费等走私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具体航次如下:

1.2017年1月10日,翁某才指使简某等人驾驶“新德发”轮装载485.65吨旧衣物后从韩国釜山港出发,“新德发”轮到达后靠泊A船厂码头,所载旧衣物全部由此卸货。被告人魏某负责在码头指挥卸货。

2.2017年3月1日,翁某才指使简某等人驾驶“新德发”轮装载580.84吨旧衣物后从韩国釜山港出发。被告人张某在明知翁某才等人走私旧衣物进境的情况下,提高码头使用费至21000元,将A船厂码头提供给翁某才卸货,并帮助联系卸货的吊车、工人。“新德发”轮到达后靠泊A船厂码头,所载旧衣物全部由此卸货。被告人魏某负责在码头指挥卸货;被告人翁某明知翁某才等人走私旧衣物进境,仍受雇于翁某才,负责支付船员工资、修船费、码头使用费等走私活动中的各项费用。

3.2017年4月19日,翁某才指使简某、刘某、庄某1等人驾驶“新德发”轮装载559.98吨旧衣物从韩国釜山港出发。被告人张某再次收取码头使用费21000元,将A船厂码头提供给翁某才卸货,并提前联系好卸货的吊车、工人。同月22日夜,“新德发”轮靠泊A船厂码头,卸下部分旧衣物。被告人魏某负责在码头指挥卸货、联系陆路运输等;被告人翁某继续负责支付走私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同月23日19时许,“新德发”轮继续在A船厂码头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剩余的295吨旧衣物被缴获。经鉴别,上述295吨旧衣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综上,被告人张某、翁某均参与走私旧衣物两航次计1140.82吨,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42000元;被告人魏某参与走私旧衣物三航次计1626.47吨,从中获利6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1.张某只是为翁某才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卸货方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认为:1.魏某受雇于他人而走私废物,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是从犯。

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认为:1.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犯罪认定的吨数,证据不够充分;2.翁某一开始并没有和翁某才有共同的预谋,翁某是在翁某才第一次走私犯罪既遂后才知道货船拉的货物是旧衣物,这一次翁某与翁某才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一次走私废物的吨数不应计入翁某的犯罪数额;3.翁某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法院认为:

1.关于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废物犯罪数量的认定问题。经查,虽然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废物犯罪行为所涉货物没有被查获,但关于这两次所涉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出入港清单和载货清单、船东提单明细明确记载货物的种类和数量;(2)被告人张某、魏某、翁某的供述,证实所涉货物均为旧衣物;(3)证人饶某、邱某、庄某1、庄某2、魏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书证,证实所涉货物均为旧衣物,并印证所涉货物的数量。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所提“认定第一次和第二次走私犯罪吨数的证据不够充分”之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翁某是否参与第一次走私废物犯罪的问题。被告人翁某辩解其虽受雇于翁某才,但“新德发”轮第一航次靠泊A船厂码头后,其并未到码头参与安排卸货等事宜,其是在2017年春节后即第一次走私行为完成后去修船时才知道翁某才走私旧衣物入境的。经查,依据现有证据,既无法认定被告人翁某事先和翁某才有走私旧衣物的共同预谋,也无法认定被告人翁某在翁某才等人第一次实施走私废物犯罪行为期间已获知翁某才等人在走私废物,因此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翁某不具备走私废物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被告人翁某参与了第一次走私废物犯罪,第一次走私入境的485.65吨旧衣物亦不应计入被告人翁某的犯罪数额。被告人翁某的辩护人所提“第一次走私废物的吨数不应计入翁某犯罪数额”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为翁某才等人走私旧衣物所用货轮提供靠泊码头,并帮助联系卸货的吊车、工人,其行为处在走私犯罪的最后一环,主要提供卸货方便,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张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魏某、翁某伙同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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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从国外进口“旧衣服”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国外的旧服装大都来自国外二手市场、太平间等,这些旧衣服既没有吊牌也没有外包装,且都明显存在着破损污渍、变色起皱、皮革开裂等现象,部分衣物中甚至裹带着泥土。不仅如此,这些旧衣服未经任何杀菌消毒程序,往往携带大量的传染病菌,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其中就包括旧衣服(hs编码:630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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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证实大榭海关缉私分局送检的6袋服装样品具有穿着使用过的明显痕迹,具备旧衣物的明显特征,判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因此,各被告应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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