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走私犯罪中对固体废物不明知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

【发布时间】2020-06-01 08:44:14 【阅读数】

原创:走私犯罪中对固体废物不明知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锋 

2018年2月至5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刚分别经与被告人王某飞及贺某、吕某、付某、楼某(均另案处理)等货主共谋,明知进口货物系禁止进口或需凭许可证进口的废物,仍共同商定以非正规方式申报进口。期间,为防止被海关查验,朱某刚告知相关货主装箱要求,然后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为货主代理进口,并收取包通关费用。被告人姜某芝明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仍接受朱某刚的指使,制作相关报关单证、结算费用、伪造公司印章等,帮助进口上述货物。经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上述货物中限制进口固体废物295,237千克,不得进口的固体废物90,950千克,禁止进口固体废物9,243千克;其中,被告人王某飞委托进口的货物中限制进口固体废物76,050千克,不得进口的固体废物90,950千克。

争议焦点:

被告人朱某刚的辩护人认为,涉案货物与常见的废物在外观上具有极大差别,朱某刚未曾直接接触过涉案进口货物,其对货物的认知仅仅来自于货主的介绍,货主本身对货物也不能确定是废物,且专业鉴定人员都无法通过肉眼判断涉案货物是不是固体废物。此外,朱某刚按正常代理费收取费用,进一步反证其不明知是走私废物。故请求法院对朱某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

关于朱某刚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姜某芝的供述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相互印证,证实2017年四季度由于政策变化,废塑料进口许可证收紧,很多废塑料无法正常进口,因此朱某刚只能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当时她也提醒过朱某刚这样做要出事,但朱某刚表示公司要维持下去只能做,他们的客户主要有王某飞、贺某、吕某等人。每次发货时,王某飞等客户都会将货物照片发给朱某刚或姜某芝,朱某刚确定包干费及品名后,由姜某芝通知王某飞等人按照这个品名通知外商制作唛头,货物到港前,朱某刚、姜某芝会根据王某飞等人提供的提单以及朱某刚提供的申报品名的单价来制作合同、发票、箱单后,交由货代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装箱时,王某飞等人会根据朱某刚的要求将品相好的部分废塑料放在靠近集装箱门口,品相差的废塑料放在集装箱的里面以备海关查验。因为这些进口的塑料多多少少都是有问题的,很多都是废塑料,因此朱某刚要向他们收取搞定费。被告人王某飞及另案处理人员吕某、王某、宋某、贺某等货主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与上述供述内容相互印证,且上述货主均表示自愿认罪,对其伙同朱某刚共同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刚曾给他看过一张塑料盒的样品照片,他看完照片跟他说这个一定会被认定是固体废物,后来这批塑料盒被查扣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朱某刚在明知废物的情况下,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的犯罪事实。朱某刚关于其没有收到王某飞、吕某等人发来的货物照片,不了解货物是废塑料,以及当得知楼某的货物是废塑料后安排姜某芝、宋某退运的辩解,均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人朱某刚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某刚、姜某芝,伙同被告人王某飞等货主,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系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仍由朱某刚接受王某飞等货主的委托,收取包通关费用,并指使姜某芝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共同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将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95余吨、不得进口的固体废物90余吨、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9余吨进口入境,其中,王某飞进口入境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76余吨、不得进口的固体废物90余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刚、王某飞、姜某芝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人对涉案货物系固体废物并不明知是否仍构成走私废物罪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避了海关的监管,其重要根据是行为人是否就进境物品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实践中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或采取伪造、买卖海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等。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国境的行为。3、行为人非法运输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者气态废物进入我国境内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是否有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不要求情节严重)

实践中,有很多走私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其进口的废料系禁止进口的物品,但我们需要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如果走私人与其他犯罪分子多次就如何伪报品名、修改货物成分、含量等事项进行商议,并最终将涉案废物以其他货物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完全可以认定走私人主观上具有走私废物的故意,本案亦是如此。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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