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及“自膨式颅内支架”货物共12票,进口申报商品编号为90189099.13,暂定关税税率2%,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90189099.19,关税税率4%。
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1133412.88元(其中关税人民币1003020.30元,增值税人民币130392.58元)。
争议焦点:自膨式颅内支架归类问题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税号9018909913颅内取栓支架颅内取栓支架和自膨式颅内支架是两种用于治疗脑血管疾病的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颅内取栓支架用于移除血栓,而自膨式颅内支架用于支撑和扩张血管。
2.工作原理不同:取栓支架需要通过机械手段移除血栓,而自膨式支架通过自膨式原理支撑血管。
3.适应症不同:取栓支架用于急性缺血性卒中,自膨式支架用于动脉狭窄和动脉瘤。
因此本案中的自膨式颅内支架不应当归于9018909913项下。
综上,当事人进口12票“自膨式颅内支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海关查发的 10票申报不实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