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走私律师张严锋:走私案件中以“海关限价”申报出口废钢铁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1 09:22:38 【阅读数】

2017年6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C公司为冯某(另案处理)等人报关出口废钢铁。C公司在不掌握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以所谓的“海关限价”为申报价格基础伪造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使用东莞市A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广州B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海关伪报出口废钢铁。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C公司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为冯某等人走私出口废钢铁共计15799.31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0163.07元。

被告人黄某负责C公司报关业务和各项事务,明知冯某等人没有提供废钢铁真实成交资料,仍以“海关限价”为基础伪造报关资料申报出口废钢铁,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本案事实负责。

上海海关走私辩护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本案中, 被告单位C公司为冯某等人报关出口废钢铁。C公司负责人在不掌握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决定以所谓的“海关限价”为申报价格基础伪造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向海关低报价格出口废钢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92万余元。 

鉴于以上案情,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C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黄某,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偷逃税款一般多发于货物进口环节,本案案发于出口环节,是如何产生偷逃税款情况的呢?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附件4《出口商品税率表》,商品编码为72041000等的相关废钢铁出口税率为40%。

虽然一般出口商品无需缴纳出口关税,并且还有大量出口商品还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待遇,但因国家对出口商品的管控政策有所区别,尚存为数不多的商品种类出口国外需缴纳出口关税。

本案中,被告单位C公司报关出口的废钢铁所适用的出口税率高达40%,为此,单位负责人黄某决定以所谓的“海关限价”为参照做低申报价格,企图低价出口偷逃税款,牟取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C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应当恪守谨慎、诚信的义务,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信息,不应该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自作聪明,参照所谓海关内部的“限价”制作虚假报关文件向海关申报,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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