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胶纸与标签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08-16 16:41:25 【阅读数】




    2024年1月19日 至5月28日,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共申报出口不干胶纸94604.06平方米,总价 28957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4821900000。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不干胶纸实际应归入4811410000项下,与申报不符。另外税则号列4821900000的出口退税率为13%, 4811410000的出口退税率为0。

争议焦点:不干胶纸与标签如何归类

海关HS编码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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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目48.21纸或纸板制的各种标签,不论是否印制。本品目包括附于任何物品之上,以标明其性质、特性、所有者、目的地、价格等的各种纸或纸板制的标签。它们可以是粘贴式(上胶水或自粘)的,也可以是用系带等其他方法附上的。这些标签可以是素色或印有各种文字或图画,也可上胶、配备系带、扣子、挂钩及其他紧固件,或以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还可以打排孔或制成大张或小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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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品目48.11注释:任何尺寸的纸及纸板,只有成条、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时,方可归入本品目,比较48.21和48.11特征,48.21需要是标签,如果未构成标签特征,是不能归入48.21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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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为R-2-2300-2022-0053的海关归类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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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码,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且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公告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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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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