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京走私犯罪研究中心关注: 虚构合同低报价格是否构成伪报 ——(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

【发布时间】2017-05-09 16:23:3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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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海关走私律师提示:


1.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伪报行为确定

伪报是指走私分子在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性质等方面在报关时进行虚假申报。一是伪报价格。伪报价格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价格报低我国关税一般是从价计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从价计征。所以,把货物价格报低,就可以少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伪报数量。伪报数量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数量报少。无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伪报数量都可以少缴税款。三是伪报货物品名。伪报货物品名是指把实际交易的货物伪报成他种货物,也就是把高税率货物伪报成低税率货物。

2.关于自首的认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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